紐約購屋合約違約退出:莫雷諾850萬美元訂金案的啟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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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0月,洛杉磯天使隊(Los Angeles Angels)前老闆阿爾特・莫雷諾與卡蘿・莫雷諾夫婦同意以3,400萬美元購買520 Park Avenue的一戶頂樓豪宅,並支付850萬美元,即25%的訂金。交易最終未能完成交屋。他們的異議在於住宅旁一間機房傳出的噪音。在交屋日期過去七年多之後,曼哈頓一位聯邦法官認定該噪音「並非不合理」,裁定建商已採取「一切合理措施」,並判給澤肯多夫家族全數850萬美元,外加利息及律師費(The Real Deal,2026年9月29日)。

新聞標題將這筆金額取整為900萬美元。判決背後的規則在紐約已有一百多年歷史:買方若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退出已簽署的合約,通常會失去訂金。以下說明這項規則在曼哈頓如何運作,以及買方如何在簽約前保障自身權益。

本文闡述一般規則與公開案例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每份合約各有不同,您的合約應由您的不動產律師審閱。

重點整理

  • 一位聯邦法官在認定買方沒有拒絕交屋的正當理由後,將莫雷諾夫婦在一份3,400萬美元頂樓豪宅合約中的850萬美元訂金,連同利息及律師費,判給澤肯多夫家族。
  • 紐約州最高法院在Maxton Builders v. Lo Galbo(1986年)一案中裁定,「無法律上正當理由」違約的買方「不得取回頭期款」,並將慣常的10%訂金視為合理的損害賠償標準。
  • 在豪華新建案中,20%至25%的訂金相當常見;2004年,紐約一家上訴法院允許建商保留Trump World Tower頂樓豪宅25%的全額訂金。
  • 真正的保障在於合約與時程:簽約前完成查驗並提出疑慮,準時寄發書面通知,並委任一位清楚何時延誤或變更可為您提供合法退場途徑的律師。

莫雷諾案始末

根據The Real Deal與Law360的報導,案件事實如下:

  • 交易。2017年10月,莫雷諾夫婦以3,400萬美元簽約購買520 Park Avenue的58號頂樓豪宅,並於簽約時支付850萬美元。The Real Deal引述法院文件報導,該交易採用選擇權協議的架構。
  • 爭議。合約規定建商須採取「一切合理措施」,確保機械系統不影響買方的「安寧使用」。交屋日期訂於2019年1月4日。莫雷諾夫婦主張建商的噪音測試是在系統關閉狀態下進行,並拒絕交屋。
  • 違約。違約通知於2019年2月寄出,協議於2019年3月1日解除。
  • 訴訟。澤肯多夫家族於2022年向州法院提起訴訟。莫雷諾夫婦在聯邦法院提起反訴,要求返還850萬美元。2025年10月經過為期一天的無陪審團審理後,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洛娜・G・斯科菲爾德法官作出有利於建商的判決。

賣方在Oved & Oved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一句話總結判決結果:「合約是承諾,而不是選擇權;以藉口製造爭議來規避具有拘束力的協議,不會被容許。」莫雷諾夫婦的律師未予置評。報導發布時,書面判決的法律理由尚未公布,因此我們不對法院所依據的法律原則作出定性。

此案顯然與買方常常低估的另一項風險相關。我們在曼哈頓購買公寓前的噪音盡職調查指南中有詳細說明。

規則:無正當理由違約,訂金不予退還

紐約在這方面的法律由來已久且相當穩定。在Maxton Builders v. Lo Galbo, 68 N.Y.2d 373(1986年)一案中,Court of Appeals裁定:「無法律上正當理由違反不動產合約的買方,不得取回頭期款。」法院將這項規則追溯至1881年。即使賣方事後以相同價格轉售該物件,法院仍適用此規則,並將傳統的10%頭期款描述為普遍接受的合理金額。法院對心生不滿的買方的忠告直截了當:「提出異議的時機,是在談判桌上。」

曼哈頓的標準合約也反映了同樣的結果。New York City Bar的公寓(condominium)標準合約規定,若買方違約,賣方唯一的救濟是將訂金作為約定違約金予以保留。若賣方違約,買方則保有更廣泛的救濟,包括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行買賣。

訂金更高,規則不變

曼哈頓中古合作公寓(co-op)與產權公寓(condo)的合約通常要求10%的頭期款。新建案則不同。Brick Underground介紹了一種常見架構:簽約時支付10%,銷售計畫宣告生效時再付10%;CityRealty則報導指出,外國買方往往被要求支付高出許多的金額。

更高的訂金也在法庭上獲得支持。在Uzan v. 845 UN Limited Partnership(2004年)一案中,買方以約3,200萬美元購買Trump World Tower的四戶頂樓豪宅,支付了25%的訂金,約800萬美元,隨後以「九一一」事件後擔心恐怖攻擊為由試圖取消交易。Appellate Division允許建商保留全數訂金,指出該合約由獨立雙方在各自律師參與下議定,並且「25%的頭期款在紐約市新建豪華公寓市場屬於慣例」。

莫雷諾夫婦的25%訂金完全符合這項慣例。

等待期間,您的訂金如何受到保障

在紐約向建商購屋時,您的資金享有實質保障,但若您本人違約,資金仍有風險。依據General Business Law第352-h條及13 NYCRR Part 20中的檢察總長規則:

  • 訂金仍屬以信託方式持有的買方資金,交屋前不得與建商的資金混同。
  • 訂金必須由非建商的紐約州執業律師擔任託管代理人持有,於五個工作天內存入,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買方。
  • 利息一般歸買方所有。
  • 撥付有爭議的資金,須完成交屋、雙方共同書面指示、法院終局裁定,或經過通知與異議程序。
  • 若銷售計畫修訂後的預算比原始預估高出25%以上,買方有權解除交易。

對照佛羅里達州:該州法律允許建商在動工後,將超過10%的預售訂金用於實際營建成本,前提是合約以醒目的提示載明。紐約則將資金保存在託管帳戶中,直到交屋。若您在兩座城市都有購屋規劃,可參閱我們的邁阿密與曼哈頓交屋成本比較,了解其他差異。

買方何時可以依法退出

當合約或法律提供退場途徑時,買方確實能夠取回訂金。常見情形包括:

  • 未能如期成就的條件。例如,貸款條件只有在您嚴格遵守其通知規定時才能保障您。在Maxton案中,買方敗訴的部分原因是其書面解約通知未能在合約期限內送達。
  • 建商作出重大變更。在2012年一宗涉及Plaza一戶3,100萬美元頂樓豪宅的案件中,買方以建商未依規定通知即對備案圖說作出重大變更為由,請求解除合約並返還訂金,上訴法院允許該訴訟繼續審理。這只是案件可以繼續進行的裁定,並非最終勝訴。
  • 賣方違約。若賣方無法交付合約所承諾的內容,買方的救濟範圍比賣方更廣。
  • 依法宣告的「time of the essence」交屋。合約中載明的交屋日期通常並非嚴格期限。若要使其成為嚴格期限,一方須寄發明確通知,訂定一個合理的新日期。這一步一旦出錯,試圖執行期限的一方反而可能成為違約方。

簽約前應做的準備

  1. 先做盡職調查。噪音、景觀、採光、機房、大樓財務狀況:凡是可能讓您不願交屋的因素,都應在簽約前查核清楚,因為此時退出沒有任何代價。
  2. 就救濟條款進行協商。若賣方承諾改善某項問題,請律師明確訂定標準、測試方法,以及未達標時的後果。莫雷諾案的關鍵正是「一切合理措施」這項措辭。
  3. 掌握訂金支付時程。購買新建案時,務必清楚每期款項的到期時間、由誰持有,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撥付。
  4. 將每個期限記入行事曆。條件與通知的期限自合約簽署之日起算,晚到一天的通知可能無效。
  5. 及早考量持有架構。透過LLC或信託購屋的買方,尤其是外國買方,應在簽約前確定持有架構。我們的外國買方美國遺產稅指南說明了其中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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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如果我放棄在紐約購買公寓,訂金會如何處理?

若您在合約上沒有正當理由而放棄購買,賣方通常可以保留訂金。紐約州Court of Appeals在Maxton Builders v. Lo Galbo(1986年)一案中裁定,無法律上正當理由違約的買方不得取回頭期款,而紐約的標準合約範本也將訂金規定為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式。

曼哈頓公寓的訂金是多少?

中古合作公寓與產權公寓的合約通常要求在簽約時支付房價的10%。新建案的建商往往要求更多,通常為分兩期支付的20%,豪宅買方與外國買方可能被要求支付25%以上。

在紐約,賣方能否保留25%的訂金?

法院曾經予以准許。在Uzan v. 845 UN Limited Partnership(2004年)一案中,上訴法院允許Trump World Tower的建商保留頂樓豪宅25%的訂金,並指25%在該市豪華新建案市場中屬於常見做法。2026年9月,一家聯邦法院將阿爾特・莫雷諾850萬美元的訂金判給澤肯多夫家族,該訂金為一份3,400萬美元合約的25%。

在紐約購買新建案時,誰來保管我的訂金?

由必須是紐約州執業律師且不得為建商本人的託管代理人保管。資金存放於不得與建商資金混同的信託帳戶中,利息一般歸買方所有,資金撥付受檢察總長規則管轄。

阿爾特・莫雷諾為何失去訂金?

莫雷諾夫婦因相鄰機房的噪音,拒絕完成520 Park Avenue一戶3,400萬美元頂樓豪宅的交屋。經無陪審團審理後,法官認定噪音「並非不合理」,建商已採取「一切合理措施」,並將850萬美元訂金連同利息及律師費判給建商。

在簽署合約之前,提出每一項疑慮,並逐一查證。

相關洞察

資料來源:The Real Deal(2026年9月29日;2024年11月19日;2022年10月14日);Law360(2025年10月);Maxton Builders v. Lo Galbo, 68 N.Y.2d 373 (1986);Uzan v. 845 UN Ltd. Partnership (App. Div. 1st Dept. 2004);Plaza PH2001 LLC v. Plaza Residential Owner LP (App. Div. 1st Dept. 2012);N.Y. General Business Law第352-e條及第352-h條;13 NYCRR 20.3;New York City Bar公寓標準合約;Fla. Stat.第718.202條;Brick Underground;CityRealty。